| 保加利亚外交部组织条例 |
| 2004-10-12 |
|
保加利亚外交部组织条例 2001年部长会议第294号决议通过,2002年1月8日实施。2002年9月5日、12月16日、2003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确定外交部(以下简称“部”)及其组成单位和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办事程序、人员职责和编制。 第二条 (一) 外交部为国家预算拨款法人,地址为索非亚市亚历山大·冉多夫街2号。 (二) 外交部下设若干司,负责协助部长行使权力、提供技术保障并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行政服务。 第二章 外交部长的权力 第一节 总则 第三条 (一) 外交部长(以下简称“部长”)是实施外交部权力的单一核心人物。 (二) 部长领导并代表外交部。 第四条 (一) 部长在落实政府政策计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行使权力时,由4名副部长和1名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 部长任命副部长和秘书长,并规定其职责。 (三) 部长在因公出差或依法休假不在国内期间,其职责由指定副部长行使。 第二节 部长的权力 第五条 (一) 部长是实施外交部权力的单一核心人物,直接实施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交政策。 (二) 部长: 1、在与其他国家交往中贯彻保外交政策,保持和发展政治对话以及在经贸、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 2、保持和发展保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和领事关系; 3、领导保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指导其负责人对保其他部委在国外的工作进行总协调; 4、与外国驻保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团进行官方联系和工作接触,并对保作为接受国对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在保加入或享有某种待遇的国际组织中代表保; 6、确定除政府代表团以外,其他参与保加入或享有某种待遇的国际组织工作的保代表团的立场和组成名单;确定除政府代表团以外,其他参与国际组织主办的外交和其他国际会议的保代表团的立场和组成名单;确定上述代表团的工作报告; 7、商有关部长和机构负责人,就保加入多边政府间组织、多边机构和国家联盟的工作作准备、确定保的立场、目的和任务并开展谈判; 8、协调和参与保加入国际条约的准备工作及其缔结和履行工作; 9、在联合国注册保签署的国际条约并负责其保存工作; 10、维护保国家、保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权利和利益; 11、为保护保在国外的文化历史遗产和文物开展外交活动;跟踪和指导援助保加利亚修道院的组织的工作; 12、为保科学、教育、文化和信息等机构在国外的活动提供协助; 13、根据国际法准则和保国家利益,保障境外保加利亚族和保少数民族的权利和自由; 14、在外交政策方面与各个机构进行以下协调工作: (1)配合保其他高级国家机关开展国际活动;协调最高级和高级的国家和政府代表团的来访和出访工作,参与其准备和实施工作; (2)配合其他部长和部门负责人开展国际合作,协调部级代表团的来访和出访工作,以保障保的外交利益和优先考虑; 15、领导、协调和管理保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全部工作; 16、领导和管理保加入欧盟的所有事务,包括: (1)领导谈判代表团,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关于各个谈判项目的最终立场; (2)向依据欧盟联系协议建立的机构提出保的立场; (3)与欧洲问题部长共同向部长会议提出与保加入欧盟问题有关的方案; (4)监督保与欧盟达成的协议在保的具体执行情况; (5)根据保加入欧盟准备工作的优先方向,与负责欧盟援助的全国性负责人一起协调优先协助的项目,并参与监督该援助的使用情况。 17、领导和协调保加入西欧联盟的全部工作; 18、组织外交人员包括驻外代表机构负责人和名誉领事的挑选、培训、资格认证和调动,挑选和推荐保公民担任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职员和专家;按照有关部长和部门负责人的建议确定该部和部门派驻保外交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和外交职衔; 19、参加保总统国家安全协商委员会和部长会议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20、履行法律或部长会议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 部长执行公务时可颁发规定、条例、指示和命令。 第三节 政策办公室 第六条 (一) 部长建立由其直接领导的政策办公室。 (二) 政策办公室包括副部长、政策办公室主任、负责议会工作的秘书和公共关系部主任。 (三) 欧洲问题部长在外交部行政部门协助下亦参与外交部长政策办公室的工作。 (四) 政策办公室工作由顾问、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 第七条 (一) 政策办公室是协助部长阐述、制定和行使关于落实政府对外政策纲领的具体决策,并将其推向社会的组织机构。 (二) 政策办公室有组织、咨询和情报分析职能,包括: 1、收集、分析和归纳政治决策所必要的情报; 2、综合有关对外关系发展的评价、设想和预测; 3、在部内沟通信息和协调决议的执行情况; 4、建立部长与公众的联系; 5、与其他部长的政策办公室交换情报,以便贯彻政府纲领。 (三) 政策办公室通过部长主持的例会实现其咨询职能。 第八条 (一) 政策办公室工作由其主任组织。 (二) 政策办公室主任负责: 1、与部长会议、各部部长、其他国家机关、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联系; 2、与秘书长协调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 3、组织和管理办公室下属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参加由部长会议主席政策办公室主任召开的关于政府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政策等一般性问题的会议,并向部长通报会议的讨论情况。 第九条 副部长: (一) 参加政策办公室工作; (二) 领导、督促部内各单位为完成其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而开展的活动; (三) 根据部长授权或指示,代表外交部、代替和协助部长工作; (四) 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负责议会工作的秘书: (一) 安排部长与议会、各议员团、议会常设和临时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并在必要时代表部长同其交往; (二) 提供议会及其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 (三) 参与制定外交部的立法规划草案,并协调其执行工作; (四) 定期提供关于议会各委员会的辩论情况、讨论的问题和所作决议的信息,并协助政策办公室主任在此信息基础上制定政策办公室和行政部门的具体任务; (五) 亲自向部长汇报关于部长职责范围内的或与外交部有关的法律草案文本中的所有建议; (六) 收集有关已通过的法律或决议的效果的负面信息,并呈政策办公室主任进行分析和评价; (七) 出席部长会议负责议会工作的秘书召集的各部负责负责议会工作的秘书关于总体协调和计划工作的会议。 第十一条 外交部发言人: (一) 按照部长指示公开阐述有关保外交政策和保对国际问题的立场; (二) 协助部长进行政策性公开表态; (三) 准备并与信息与公共关系司共同向外国驻保外交代表机构、保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大众传媒发布部长和外交部工作的官方信息; (四) 在部长协调下,同信息与公共关系司紧密配合。 第四节 部长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一) 部长与政府其他部长和机关、国民议会和总统互相配合,行使自己的职权,落实统一的国家外交政策。 (二)、在法律或部长会议法令规定的情形下,部长商其他部长颁发法规,并协调其他部长颁发的法规。 (三) 部长自行或与其他部长共同起草并提请部长会议审批以下文件: 1、国际协定、公约和条约草案; 2、法规、指示和决议草案。 (四) 部长提出任命驻外大使和总领事的建议。 (五) 部长向部长会议作本部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欧洲问题部长的权力 第十二甲条 欧洲问题部长保证保在所有对欧盟关系上实行一致和协调的政策,包括: 1、 协调保与欧盟达成协议的具体实施工作; 2、 对其他部和部门下属的欧洲一体化司的工作实行系统的监督、协调; 3、 协调保各部委与欧盟机构和保驻布鲁塞尔欧盟总部代表团的沟通工作; 4、 指定与欧盟“欧盟委员会扩大部”信息交换技术援助办公室的联系人; 5、 根据有关部长或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审定各个领域对话代表团团长人选和组成人员; 6、 按照工作组建议,起草保关于接受欧洲共同体权处或就保的全国计划的最终文本,并提交欧洲一体化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外交部的机构、职能和工作安排 第一节 总则 第十三条 (一) 外交部由21个司和监察局组成。 (二) 外交部机构中亦包括保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三) 按(一)款规定,各组成单位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总编制为1845人。 (四) (一)款中提到的各组成单位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见附件1。 第十四条 部长按照行政部门领导的建议,确定行政部门的结构和编制。 第二节 秘书长 第十五条 秘书长领导、协调和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 (一) 向部各行政部门分配工作任务; (二) 负责为部内各部门工作正常有效进行提供条件; (三) 在授权范围内保证政策办公室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组织联系; (四) 负责并监督文件的保管工作及国家秘密和公务秘密的安全; (五) 协调和监督外交部负责的国家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六) 履行部长赋予的其他职能; (七) 与其他各部秘书长一起参与部长会议秘书长召集的一般性协调和计划工作。 第三节 监察局 第十六条 (一) 监察局由部长直接领导。 (二) 监察局对外交部和部长直属的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对财务问题实施事先监督。 (三) 监察局: 1、按照部长命令进行计划和专题检查; 2、 向部长报告检查结论,并就违纪的处理提出建议; 3、 监督受检查和内部审计后执行有关部门指示的情况; 4、 对有关财务和行政纪律的问题提出意见; 5、 参与准备指示、规定和命令的文本。 第四节 一般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一般行政部门包括: (一) 人力资源司; (二) 办公厅; (三) 司法服务司; (四) 财经事务司; (五) 财产管理司; (六) 信息与公共关系司。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司: (一) 组织、计划和实施外交部和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挑选和资格认定工作; (二) 维护部人事信息系统和部内所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 就外交工作人员职衔变动向部长提出建议; (四) 为外交部鉴定委员会就外交、行政和技术人员的轮换提出报告和建议; (五) 对外交部和外交代表内各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提出意见; (六) 起草和制定有关建立、变动和终止劳动和工作法律关系的文件; (七) 制作外交部包括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务要求; (八) 保存文件资料并为那些在外国驻保外交及其他代表机构以及国际组织驻保代表机构工作的保公民出具工龄证明,以解决其劳动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十九条 办公厅: (一) 组织、完成和督促文件的收发和内部通讯; (二) 组织和监督秘密文件的管理; (三) 建立并完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文件档案库和个人档案库; (四) 对外交代表机构的文书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 (五) 完善、保存、处理和组织使用外交部的日常文件、档案的和图书资料。 (六) 接受、处理和向主管单位转交公众通过部接待部门呈交的来信、申述、反映和请求及寄送对其的回复。 第二十条 司法服务司: (一) 为部长和部内各单位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协助,协调部长出席部长会议的文件准备工作; (二) 当外交部作为法律案件的一方时,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构作为诉讼代表出庭,并采取必要法律行动,收回外交部的钱款,分析和归纳有关外交部的案件结果; (三) 就法律和其他法规草案确定立场,参与起草法规草案;对与外交部工作有关的法规的实施结果进行分析; (四) 研究涉及部内工作人员劳动和工作法律关系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的劳动合同、行政文书以及纪律处分和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命令的合法性; (五) 参与起草和缔结协议的工作,国际协议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经事务司: (一) 计划、组织和领导财务和物资的做帐,保护外交部及驻外机构系统内的国有财产; (二) 编制外交部预算草案; (三) 事先和事后监督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是否合法和有效; (四) 计划和监督部系统内国家有价证券和规费收入的收取和支出; (五) 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拨款,从财务上保证外交部和外交代表机构的费用,并对已确定的计划帐目和资本支出帐目文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六) 对二级预算单位的财会工作、物资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产管理司: (一) 负责国有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经营、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 组织和实现物质技术和交通运输保障; (三) 为实施社会采购法创造条件; (四) 完成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与公共关系司: (一) 起草和协调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公开表态; (二) 按保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准备和开展信息交流活动; (三) 审批外国记者临时和常驻保的工作; (四) 筹备、协调、管理和分析保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新闻官和新闻处的工作; (五) 在代表机构和外国大众传媒机构的信息基础上进行分析; (六) 维护和更新外交部在因特网上的网页。 第五节 特别业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别业务部门包括: (一) 北约和国际安全司; (二) 欧洲一体化司; (三) 联合国和安理会司; (四) 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司; (五) 欧洲一司; (六) 欧洲二司; (七) 欧洲三司; (八) 美洲国家司; (九) 中东和非洲司; (十) 亚洲、澳洲和太平洋司; (十一) 国际法司; (十二) 外交政策分析和计划司; (十三) 领事司; (十四) 活动和信息安全保卫司; (十五) 国家礼宾司。 第二十五条 北约和国际安全司在以下方面协助部长: (一) 保加入北约一体化及保参与欧洲大西洋伙伴委员会和“和平伙伴”计划; (二) 欧洲安全和国防政策; (三) 国际反恐合作; (四) 与西欧联盟的合作; (五) 保参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工作; (六) 欧洲安全的军事政治问题和安全与国防领域的区域合作; (七) 控制和防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八) 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控制常规武器; (九) 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裁军委员会和日内瓦裁军大会负责的全球安全和裁军问题; (十) 保参与瓦森纳尔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军火交易和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防扩散和出口控制的多边和双边协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一) 欧洲一体化司的日常领导由欧洲问题部长和与欧盟谈判总负责人协调,该司在以下方面协助部长工作: 1、 就保加入欧盟问题举行的谈判; 2、 参与同欧盟、欧盟下属机构、欧盟成员国、欧盟联系国和入盟候选国就欧洲一体化问题进行的政治对话; 3、 欧盟总体政策的一体化; 4、 与欧盟总体外交政策和安全政策的一体化; 5、 保参与按照欧盟联系协议建立的机构; 6、 根据保加入欧盟的准备工作的优先方向,与欧盟援助的全国负责人协调援助计划的优先方向,并参与监督该援助的使用过程; 7、 对外经济政策和保驻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8、 确定保在欧盟机构改革问题上的立场和参与关于欧盟未来的讨论; 9、 向保公众宣传欧洲一体化。 (二) 欧洲问题部长和与欧盟谈判总负责人通过欧洲一体化司保证保的统一协调的政策在保与欧盟关系的全部问题上得到的落实,保证按欧盟联系协议达成的协议得到执行;管理和监督其他部和部门的欧洲一体化司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国和安理会司: 1、就一般性政治问题、全球性倡议和世界性挑战、联合国改革、安理会工作以及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问题,准备保在联合国政治辩论中的立场和参与问题; 2、准备保在联合国主要机构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辩论和联合国专门经济组织中的立场及参与问题; 3、准备保在联合国所有技术组织和其他专门组织中的立场及参与问题; 4、就出现的危机和冲突、联合国预防性工作以及维和行动分析、制定和协调立场; 5、协调保军队和警察加入联合国维和与控制危机行动; 6、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政策和实践及其对第三方的影响; 7、对以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其专门机构进行的技术合作方面的新趋势和新观点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司在以下方面协助外交部长: 1、 遵守共同接受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普遍和地区的标准; 2、 在人权方面使保法律和实践符合欧洲标准; 3、 与各种人权监控机构的合作; 4、 保护国外保加利亚侨民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5、 保参与多边论坛和履行保作为成员国和人权国际条约的一方对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的组织、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承担的义务; 6、 保申请竞选联合国系统、欧安组织和其他人权方面国际组织的机构和组织; 7、 就本司负责的问题对国外常驻代表团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 作为保诉讼代表出席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庭; 9、 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对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庭裁决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工作; 10、与国内外公民社会的机构在人权方面相互协作。 第二十九条 欧洲一司、欧洲二司、欧洲三司、美洲国家司、中东和非洲司、亚洲澳洲和太平洋司: 1、 参与保与有关地区国家间各个级别的政治访问的准备和落实工作; 2、 准备并举行有关签署国际政治协议以及其他政治性双边协议的会谈,并跟踪协议的执行情况; 3、 关注并分析地区性政府组织的工作,并对参与其活动提出建议; 4、 同保其他各部、委、组织保持接触、进行协调和给予协助,以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对外联系与交流; 5、 综报有关主管地区各国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外交政策的信息,做出评价和分析,并就发展与其的关系提出建议; 6、 参与落实对保加利亚少数民族和定居国外的保侨的政策,参与保护保文化和历史遗产工作; 7、 对驻主管地区各国的代表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8、 与主管地区各国驻保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三十条 国际法司: 1、协助部长运用国际法手段落实国家外交政策,对解决国际法范畴内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起草带有国际法性质的材料; 2、为保缔结国际条约研提意见,参与其准备与签署工作,并就其解释和实施问题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 3、协助部长完成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保参与国际条约的任务,出现问题时通知部长并提出法律方面的相关建议; 4、保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中出现带有国际法性质的问题时,进行国际法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从国际法角度提供咨询; 5、在捍卫保领土上、保行使管辖权范围内的国家权益和保在各国国家管辖权以外领域的权利方面提供协作。 6、就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的议题准备政府的立场,并参与该委员会的工作; 7、就负责法律问题的机构和组织的国际职员人选准备政府的立场方案,就竞选联合国国际法庭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法官的人选提出意见; 8、在部长会议决议基础上提出关于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字、参加国际会议和其他国际论坛的全权代表; 9、协助部长对保签署的国际条约履行保存和登记及寄存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外交政策分析与计划司: 1、 负责处理涉及到多个司主管范围,包括不同领域和地区的综合性问题; 2、 协调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合作和信息安全保障; 3、 协调准备外交部和国家在各种问题上的立场; 4、 组织和评价驻外机构的信息研究工作的整体进程; 5、 就保外交政策的各种问题和全球国际事务编写信息简报; 6、 就列入联合国日程并要求全球与双边和地区问题一并考虑的地区冲突,与联合国和安理会司共同制定立场。 第三十二条 (一) 领事司协助部长在领事关系、领事职能的实施、为保和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领事服务、外国人的入境与居留制度、领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以及保加入欧洲“自由、安全和法制区”等方面落实保的对外政策。 (二) 领事司: 1、 在保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关系中运用外交手段捍卫保国家利益; 2、 在外交和法律上保障国外保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3、 为保和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领事服务,实施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在保居留的规定; 4、 协助保护保国外侨民的合法权益,及其组织社团开展旨在保存保语言、文化和宗教传统的活动,帮助保东正教教会在国外履行其职能; 5、 为保护国外的保国家财产、文化历史遗产和文物开展外交工作; 6、 在科学、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为保驻外机构提供协助; 7、 对在领事问题和按欧盟法律修改保法律进程中的司法与内务问题的法规草案,提出方案、建议和意见; 8、 对保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部的工作制定主要方向、给予业务指导和指示; 9、 与国家的主管部门和机构配合,在领事问题、特别是签证制度、边境管理以及防止非法移民和跨国境犯罪等方面进行统一的和合法的行动。 第三十三条 活动与信息安全保卫司: 1、 组织和监督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部大楼的保安、技术保障和防火工作; 2、 对驻外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出租财产、租用、购买或建设新馆舍及其修缮等计划进行监督; 3、 领导外交部和外交代表机构间外交邮件的安排和传递工作; 4、 安全传送外交部与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间的公开和秘密信息; 5、 使用密码处理外交部和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间信息交换,以保证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6、 建立、发展、维护和管理外交部和外交代表机构的电脑网络; 7、 制定外交部转入战争时期工作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计划; 8、 组织和监督保外交代表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和战争时期制定活动计划的工作; 9、 发生自然灾害、故障、灾难和其他危机时,组织军事动员的准备工作和外交部工作人员及其在国内外的家属、驻保外交使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一) 国家礼宾司负责外交礼宾和国家礼仪工作。 (二) 在完成外交礼宾工作时,国家礼宾司: 1、 提供正式的礼宾报道; 2、 编写、更新和发送驻保外交使团手册,外国元首、政府领导人和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领导人名单; 3、 安排迎接新任驻保大使抵保、向保总统递交国书、离任拜会、授勋和离保送行以及签署正式文件等外交仪式; 4、 保障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为外国驻保大使、武官、总领事和名誉领事的任命以及保驻外大使、武官、总领事和名誉领事的任命提供礼宾服务; (三) 在举行国家礼仪时,礼宾司: 1、 准备和安排国家元首、议长、总理和外交部长在保和国外的正式会见和访问,以及在保举行的有他们参加的正式节日和仪式; 2、 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制定和管理使用国家象征的规定; 3、 为在保和国外正式访问的国家元首、议长、总理和外交部长制定和协调总日程; 4、 同部内其他部门制定和协调外交部长来访和出访日程; 5、 保存和更新保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及官员的礼宾名单。 第六节 外交部工作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一) 为履行职责和完成具体任务,外交部各部门负责准备口径、总结、报告、分析、计划、立场、看法、信息、备忘录、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内部文件、法规草案、国际条约等文件草案; (二) 在职能交叉的工作上,部内各部门互相直接配合,其中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最终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涉及2个部门以上工作的协调一致和可操作性,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总协调: (1)、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和各司司长在文件上的批示,必须指定牵头部门、需完成的具体任务、商其他部门的指示、执行者和期限; (2)、作为第一收件人或在指示中被指定的牵头部门是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协调人,它进行必要的部门间协调;其他部门必须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观点; (3)、将要送交部长、副部长和秘书长签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必须先由其起草或参与意见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和草签; (4)、各部门收到非其主管的文件后,应转送主管部门; (5)、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和各部门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向全部或部分保外交代表机构发出的指令、指示和信息; (6)、各部门对于不只本部门负责的问题,先商外交代表机构的主管司然后再,与外交代表机构进行联络。 2、下属: (1)、部门领导向主管副部长或秘书长汇报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2)、部长直接领导的部门领导向部长汇报工作; 3、信息交换: (1)、分析报告、信息、备忘录和其他一般性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提供; (2)、各部门收到的信息和材料如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按有关程序周知这些部门; 4、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交办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监督; (2)、部内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工作及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整体管理; (3)、办公厅对收发文电的工作进行监督,外交部长指定的处理文书的部门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一) 部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时间是9:00-17:30,12:00-14:00之间有30分钟午休时间。 (二) 负责值班的部门或轮班人员按照经批准的图表确定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 (三) 某些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一)款规定的时间不同。 第三十八条 商司法服务司、活动与信息安全保卫司后,外交代表机构的领导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章程,将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能的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工作时间的安排、值班、休假等问题细化。 第三十九条 (一) 外交部通行制定按照法规及部长指示制定的部工作人员、民众和物资进出办法安排和监督。 (二) 部值班员向秘书长汇报在非工作时间破坏通行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只有经部长允许后方可接受其他国家授予的奖章、奖牌或其他官方奖励。 第四十一条 外交部工作人员可以获得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总额以内的物质或货币奖励。 结束性规定 本条例根据行政法第四十二条(四)款制定。 本条例第十三条(四)款附件 外交部各部门人员编制总数为1845人。 政策办公室92人 秘书长1人 监察局9人 一般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司42人 办公厅49人 司法服务司22人 财经事务司134人 财产管理司278人 信息与公共关系司23人 特别行政部门: 北约和国际安全司43人 欧洲一体化司54人 联合国和安理会司27人 人权和国际人道组织司41人 欧洲一司120人 欧洲二司145人 欧洲三司47人 美洲国家司41人 中东和非洲司70人 亚洲、澳洲和太平洋司48人 国际法司27人 外交政策分析与计划司10人 领事司273人 活动与信息安全保卫司98人 国家礼宾司151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