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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认证和婚姻登记须知
2004-06-12


申办公证须知

    我馆仅受理在保加利亚有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凡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须在国内涉外公证处办理公证和认证。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居留公证:

提交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我馆领事部索取或在本站下载);

2、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3、本人在保有效居留证及复印件。

二、出生公证:

1、出生事实发生在国内,应由国内公证(涉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办理出生公证书后,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保加利亚驻华使馆认证后可在保加利亚使用。

2、在保加利亚出生的中国公民,如其出生证明要送回国内使用,须先由保加利亚公证处翻译成中文或英文并公证,再送保加利亚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最后到我馆办理认证。

三、亲属关系公证:

   当事人应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并办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保加利亚驻华使馆的认证。

四、未婚公证:

1、在国内期间未婚公证,应在国内公证(涉外)机关办理,并办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保加利亚驻华使馆的认证。

2、在保居住期间未婚公证应在保公证机关办理,如送回国使用,须办妥保加利亚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和我馆认证。

五、结婚公证书:

   在国内登记结婚者,应在国内办理结婚公证,并办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保加利亚驻华使馆的认证。在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登记结婚者,应在该使、领馆办理结婚公证和保加利亚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在我馆办理登记结婚者,可凭结婚证书原件来我馆申请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或实体结婚公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我馆领事部索取或在本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

    3、当事人双方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4、当事人双方保加利亚有效居留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双方免冠合影2张。

六、委托书公证:

    1、说明:

    (1) 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领事部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手印。

    (2) 立遗嘱、发表声明书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3)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2、提交材料:

    (1) 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我馆领事部索取或在本站下载);

    (2) 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3) 本人在保有效居留证及复印件;

    (4) 与委托相关的权利证明,如委托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不动产所有权证明;

    (5) 委托书(可向我馆领事部索取或在本站下载)。



申办认证须知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中国指涉外)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按惯例,凡送往境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应领事认证。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官员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1、我馆只受理保加利亚公证机关为其本国、中国及第三国公民出具拟送往我国使用的各类证书、文件的认证。

   2、凡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民事和商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文和当地公证处的公证,并经保加利亚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送我馆领事部认证。

   3、保加利亚外交部领事司地址:бул. Евлоги Георгиев № 117, София。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在保加利亚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申请结婚,应按照保加利亚法律在居住地登记结婚。如需要,我馆可为当事人出具不持异议证明,须提交:

    (1)当事人双方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2)当事人双方在保有效居留证及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在中国期间的未婚公证(或未达婚龄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并办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保加利亚驻华使馆的认证。

    (4)当事人双方在保居住期间未婚公证,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并办妥保加利亚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

    (5)如当事人曾在第三国居住六个月以上,须提交在该国居住期间的未婚公证,并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登记:

    我馆不办理离婚登记。

    如当事人双方系在我馆登记结婚、尚在保居住且无争议的,可向我馆提出离婚申请。如双方有争议,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双方已回国定居,离婚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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