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侨民登记须知 |
| 2004-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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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们的工作,提高为侨胞服务的质量,更好地维护侨胞的切身利益,我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对定居在保加利亚的侨民实行登记。现将实行侨民登记的有关事宜告知同胞们。 一、实行侨民登记的目的: 1、便于大使馆确定在保的中国公民身份并了解他们的状况; 2、便于大使馆为中国公民颁发护照等有关领事证件; 3、便于在事故、逮捕或受伤等特殊情况下及时向侨胞提供协助; 4、便于在保发生自然灾害或动乱时及时向侨胞提供信息或组织撤离,以减少侨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5、便于特殊情况下协助侨胞与国内亲人进行联系; 6、便于在登记人死亡或其家庭发生紧急情况时向当事人提供协助; 7、便于大使馆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及时与侨胞取得联系。 二、登记范围: 在保加利亚取得合法居留的,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包括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的人士和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台湾同胞。其中,在保合法居留2年以上的为长期居留人员,居留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为临时居留人员。 三、 登记办法: 1、本人亲自来我馆登记。 2、持护照、居留证、小2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 3、长期居留人员填写“国外中国公民登记表”。经领事官员核对登记内容后,发给《登记证》。 4、临时居留人员填写“国外中国公民登记表(临时居留人员)”,不发给《登记证》。 5、婴儿出生2个月内,由父母、亲属或抚养人持出生证来我馆登记。 6、公民死亡,在2个月内,由配偶、亲属或抚养人持死亡证明来我馆申报注销登记。 7、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变更时,应向我馆申报变更登记,我馆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登记。 8、公民变更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我馆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我馆申请变更登记。 9、加入外国籍后,应将《登记证》交回注销。 10、公民在申报或变更登记资料时,不得假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登记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他人办理登记手续。 四、登记原则: 1、侨民登记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2、登记人的全部资料属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允许,大使馆不会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 五、优惠待遇: 办理侨民登记可享受优惠待遇,如简化办理护照补、换发、延期及加注等有关手续,可不必本人亲自到使馆及花费较长的申请时间。 六、注意: 1、侨民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2、大使馆不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代理侨民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