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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部重要通知
2005-07-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从2005年7月14日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或保加利亚公民可免签证进入对方境内或经当地过境,并在每次入境当日起计6个月内逗留不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使馆

          领事部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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